(2017)闽0322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各辉、封职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各辉,封职香,黄敏,林志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724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德,男,该联社职工。被告:黄各辉,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封职香,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敏,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志高,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各辉、封职香、黄敏、林志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由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