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朱珂珂、范海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珂珂,范海停,朱孟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珂珂(曾用名朱珂、朱可),男,汉族,1989年4月4日出生,住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海停,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中国,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孟旭,男,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住镇平县。上诉人朱珂珂因与被上诉人范海停、原审被告朱孟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4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4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元,退还上诉人朱珂珂。审判长 宋池涛审判员 王小军审判员 尹双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霄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