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悦敏与濮阳市盛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悦敏,濮阳盛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02执417号申请人:杨悦敏,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被执行人:濮阳盛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法定代表人:靳玉振。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的杨悦敏与濮阳盛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0902民初7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濮阳盛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杨悦敏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间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存款,房产部门无可执行的登记房产信息。在向申请人杨悦敏反馈情况后,杨悦敏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的财产线索,经告知法律后果后杨悦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志捷审判员 王方剑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