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6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红、宜宾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6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长江大道208号至228号。被执行人:宜宾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大道西段添银小区A栋1单元3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59045026-2。法定代表人:曾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通华,职务:股东,实际负责人。被执行人:杨红,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关于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红、宜宾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50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红、宜宾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人杨红在南溪金芙蓉主题酒店有商住房的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杨红在南溪金芙蓉主题酒店的租金收入15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