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行申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东赛、王井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广东赛,王井元,谢红金,蒋美秀,王石兵,王石权,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15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广东赛因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杨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兰,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彩美,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井元,男,汉族,1928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红金,女,汉族,1938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美秀,女,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石兵,男,汉族,1987年10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石权,男,汉族,1989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丽意,局长。再审申请人广东赛因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因迪公司)因王井元等五人诉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海人社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行终2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赛因迪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王石林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王石林四次就诊及医治记录的事实,王石林死亡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王石林在2015年6月17日请假看门诊的病因是2015年6月14日就已经存在的,明显不是突发疾病,第二次就诊不是××重症,没有感染性休克、病情危殆的情形,主治医师的治疗也不是抢救,其第三次就诊与第四次入院治疗、抢救均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二、王石林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三、一审被告所作的佛南人社不认工[2015]2272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申请请求:1、撤销(2016)粤06行终278号行政判决;2、撤销(2015)佛南法行初字第491号行政判决。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申请人赛因迪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2015年6月17日5时许,王石林在申请人公司上班过程中因自感身体不适请假前往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小塘分院就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经医生开药、输液等方式治疗,治疗后因上腹部疼痛于当日中午12时许继续在该院就诊治疗,直至当日下午18时许转院至南海区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因救治无效于2015年6月18日8时25分死亡,死亡原因为:1、社区获得性××,重症;2、感染性休克、脓毒血症。王石林的死亡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原一、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南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判决予以撤销该工伤认定并责令南海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主张王石林曾于2015年6月14日因发烧、流涕、咳嗽等病症到医院就诊,其在6月17日上班时因同样的病症发作请假就医不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的问题,虽然王石林曾于2015年6月14日到医院就诊,但并未影响其就诊后的正常工作,王石林于6月17日上班时间因同样的病症发作请假就医,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赛因迪公司申请再审主张,王石林死亡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视同工伤情形,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赛因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赛因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俊盛审 判 员 杨雪清审 判 员 窦家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莎书 记 员 许选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