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行审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洛阳市瀍河区杨文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洛阳市瀍河区杨文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03行审212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赵力争,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长岁,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洛阳市瀍河区杨文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十里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杨文办事处十里铺社区。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变更申请内容为执行该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内容。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8日对洛阳市瀍河区杨文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十里铺村民委员会)作出洛国土资监〔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解除《洛阳润科汽车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土地使用协议书》,收回集体土地;2.没收其非法所得1100000元;处以非法所得20%的罚款,计220000元,两项共计:1320000元。在我院审查过程中,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涉案土地现已恢复耕种,《洛阳润科汽车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土地使用协议书》已经自然失效,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内容已无执行必要。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变更执行内容为:没收洛阳市瀍河区杨文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所得1100000元、罚款220000元及加处罚款2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洛国土资监〔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7年4月14日将洛国土资执催〔2017〕2号催告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如下内容:没收洛阳市瀍河区杨文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所得1100000元、罚款220000元及加处罚款22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文艳霞审 判 员 张 川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