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2016年3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肇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日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吴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我院审理查明:1、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肇源县华烨网吧贩卖给穆XX毒品0.1克,获利50元。2、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肇源县龙祥佳苑小区3号楼2单元302室,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高X、谢X毒品0.2克。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6日在肇源县澳门大街三粮店综合楼楼下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综上,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二次,共重0.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证明、工作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人高某、穆某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