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仵婷婷、仵依婷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仵婷婷,仵依婷,李翠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特39号申请人:仵婷婷,女,200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郸城县。申请人:仵依婷,女,200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申请人:李翠英,女,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申请人仵婷婷、仵依婷与被申请人李翠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二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仵婷婷、仵依婷撤回申请。审判员 赵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