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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计建卜、焦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计建卜,焦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计建卜,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书霞,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计建卜、焦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短期内无法处置,权利人尚未受偿金191627.8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