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0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白晓玲、白玉粉等与郑州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晓玲,白玉粉,白青粉,白青梅,白菊灵,郑州铁路局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7102民初10号原告:白晓玲,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原告:白玉粉,女,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白青粉,女,1956年7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原告:白青梅,女,1959年4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原告:白菊灵,女,1966年3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原告白玉粉、白青粉、白青梅、白菊灵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玲(四原告之妹)。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庄,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铁路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106号。法定代表人:何元,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金乐,男,郑州铁路局洛阳车务段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胜,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晓玲、白玉粉、白青粉、白青梅、白菊灵与被告郑州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薛行山审 判 员 马延平人民陪审员 周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书 记 员 李 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