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金正物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车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正物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车桂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245号原告:沈阳金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宋弘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生,系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斯思,系��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7号.负责人:卜仁校,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明,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满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车桂香,女,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奎,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原告沈阳金正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被告车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沈阳金正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金正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金正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2元,减半收取5651元,由原告沈阳金正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唐佳人民陪审员 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