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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戎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2民初1394号原告: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被告:徐某某。原告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2000元及利息(2000年4月11日,被告借款20000元,利息按月息1%计算,从2000年4月1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000年5月23日,被告借款20000元,利息按月息1%计算,从2000年5月2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000年6月10日,被告借款10000元,利息按月息1%计算,从2000年6月1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000年6月25日,被告借款11000元,利息按月息1%计算,从2000年6月2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000年8月9日,被告借款11000元,利息按月息1%计算,从2000年8月1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0年先后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2000元,久拖不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15日向原告出具��条,承诺在3个月之内偿还全部借款。但是,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已过,仍未偿还债务。原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徐某某未到庭进行答辩。原告戎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条5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72000元;2、2017年1月15日,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的欠条1张,证明2017年1月15日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共计72000元,且一直未还,并承诺最迟在三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如违约将按月息1%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3、被告徐某某邮寄给原告快递单1份,内容为: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寄给被告的快递单、传唤人为徐某某的传票、民事诉状及证据复印件共计8张,证明被告徐某某已经收到��院寄给他的传票。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4月11日,被告徐某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戎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年5月23日,被告徐某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戎某某现金贰万元整,用于化工厂投资。2000年6月10日,被告徐某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戎某某老兄人民币壹万元整。2000年6月25日,被告徐某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戎某某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用于化工厂投资。2000年8月9日,被告徐某某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戎某某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定于2001年1月30日前还清。2017年1月15日,被告徐某某出具欠条,内容为:徐某某于2000年2月-8月份,分五次向徐州戎某某先生借人民币现款柒万贰仟元整,至今未还;今立据在最近3个月时日内筹款,一次性偿还给戎某某先生;如违此约,徐某某自愿按月息1%偿付;计息从2000年借款之日算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本案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等相关证据,已经完成了相关的举证责任。本院认为,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戎某某72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的标准,从2000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的标准,从2000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止;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的标准,从2000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1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的标准,从2000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1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的标准,从2000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保全费1610元,共计6180(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徐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邈审判员 蔡鸣春审判员 刘晓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