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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3760吕建国与张成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国,张成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760号原告吕建国,男,195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代理人郭剑国,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来,男,1984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5703XF),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香山路238号、240号。负责人顾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国与被告张成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吕建国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吕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元(吕建国已预交),由吕建国负担。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悠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