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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一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艳华诉被告沈阳皇姑张连生口腔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华,沈阳皇姑张连生口腔诊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2004号原告:朱艳华。被告:沈阳皇姑张连生口腔诊所。经营者:张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华诉被告沈阳皇姑张连生口腔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朴银实审 判 员  王 嘉人民陪审员  石大路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