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黔0201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肖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权利人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1075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张正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肖立康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勇审判员 刘毅审判员 陈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