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维国、叶光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维国,叶光群,叶付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5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维国,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光群,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付林,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与叶光群系父子关系。上诉人马维国因与被上诉人叶光群、叶付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马维国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维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维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马维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孙建章审判员 李君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松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