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行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陈天掌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陈天掌,厦门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闽02行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文华路33号。诉讼代表人王嘉兴,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国辉,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新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天掌,男,汉族,1951年5月12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原审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遂涛,厦门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下称集美公安分局)因被上诉人陈天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原审被告厦门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行初2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2016年3月7日,集美区人民政府收到陈天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陈天掌要求公开以下三项内容信息:请求调出2002年9月5日被殴打至轻伤所有材料及两部摩托车照片;要求调出法医鉴定通知单原件;要求调出2011年12月21日其本人签过的5000元收条。2016年3月21日,集美区人民政府作出集府信告[2016]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建议陈天掌向集美公安分局申请。2016年3月23日,陈天掌就前述三项内容的信息向集美公安分局申请公开。陈天掌在向集美公安分局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收条时间写明为“2016年12月21日”。一审庭审中,陈天掌表示,收条时间写成2016年12月21日”系笔误,应系“2011年12月21日”。2016年3月30日,集美公安分局作出2016年第0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陈天掌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警务秘密,公开后将影响案件侦查、查处活动开展或者侵害当事人、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内容。2016年4月7日,集美公安分局将告知书送达给陈天掌。陈天掌不服,于2016年4月12日向厦门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7月7日,厦门市公安局作出厦公复决字[2016]033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陈天掌申请公开的第一、二项内容属于陈某殴打他人案件案卷材料,该案目前尚未结案,对其公开将影响案件的办理。申请公开的第三项内容,即收条经查不存在,据此,维持集美公安分局作出的2016年第001号告知书。2016年7月8日及9日,厦门市公安局将复议决定书分别送达给集美公安分局及陈天掌。陈天掌仍不服,遂于2016年7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集美公安分局作出的2016年第001号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并撤销厦门市公安局作出的厦公复决字[2016]033号行政复议决定。原审判决认为,陈天掌于2016年7月9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15日的起诉期限。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的执法信息。据此,陈天掌作为陈某殴打他人案的利害关系人,对相关行政执法案件的信息享有一定的知情权。陈天掌要求“调出2002年9月5日被殴打至轻伤所有材料及两部摩托车照片、要求调出法医鉴定通知单原件及5000元收条”的申请,实则系申请公开其被殴打至轻伤案件的卷宗材料,对此,集美分局亦可依法告知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查阅案卷材料,对于可以查阅的案卷材料应准予查阅,其中如有涉及警务秘密的案卷材料,不准予查阅。然集美公安分局笼统地以涉及警务秘密,公开后将影响案件侦查、查处活动开展或者侵害当事人、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不予公开,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至于5000元收条,陈天掌申请信息公开的时间为2016年3月23日,其申请书上载明的收条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明显系笔误。对此,厦门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未予核实,简单地认为“2016年12月21日的收条”信息不存在,有失妥当。综上,集美公安分局不予公开陈天掌申请的相关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作出的2016年第0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应予撤销,对陈天掌的信息公开申请,集美公安分局应重新作出答复。厦门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集美公安分局的告知书错误,应一并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撤销集美公安分局作出的2016年第0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及厦门市公安局作出的厦公复决字[2016]033号行政复议决定。二、责令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天掌重新作出答复。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集美公安分局负担。上诉人集美公安分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于原审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答复“笼统”、“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法律依据。2、被上诉人对于行政案件的办理情况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并非可以查阅案件材料。法律也没有规定上诉人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被上诉人陈天掌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拖延向被上诉人公开相关信息,明显违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被告厦门市公安局同意上诉人集美公安分局的上诉意见。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天掌向集美公安分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共有3项,指向明确;而集美公安分局作为该信息所涉及的案件承办机关,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形式予以答复。原审认定根据集美公安分局作出的告知内容,认定为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集美公安分局以无法重新答复等为由提起上诉,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琼弘审 判 员 纪荣典审 判 员 宋希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美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