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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邵阳新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新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653号原告邵阳新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41号(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三楼)。法定代表人王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华,男,汉族。原告邵阳新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阳新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青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