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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长凤与付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凤,付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875号原告:赵长凤,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方汇,巢湖市柘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飞,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赵长凤诉付飞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长凤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长凤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长凤负担。审判员 韦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玲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