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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温志强与郑继伟、解树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志强,郑继伟,解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81号申请执行人温志强,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住榆树市正阳街八委64组被执行人郑继伟,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东大小区1-6栋6门414号;被执行人解树民,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住榆树市新立镇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志强与被执行人郑继伟、解树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佰君审 判 员  王明东人民陪审员  段 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