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1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梁永军与刘春富、刚艳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军,刘春富,刚艳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11民初290号原告:梁永军,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被告:刘春富,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被告:刚艳芬,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负责人:李志军,该公司经理。原告梁永军诉被告刘春富、刚艳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双方庭外和解,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永军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自愿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梁永军承担。审判员 付晶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天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