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女,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某,男,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梨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执行拘留,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1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实际接收此款,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梨梨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