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宋清鹏张红伟马继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清鹏,马继山,张红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265号原告宋清鹏,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马继山,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扶顺市被告张红伟,男,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原告宋清鹏与被告马继山、张红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收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移送卷宗材料,原告宋清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送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清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广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