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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宋清鹏张红伟马继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清鹏,马继山,张红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265号原告宋清鹏,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马继山,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扶顺市被告张红伟,男,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原告宋清鹏与被告马继山、张红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收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移送卷宗材料,原告宋清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送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清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广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