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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高华东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双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高华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3145号原告: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街道桂湖东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81421Q。法定代表人:陈玉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双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85号1幢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995000。法定代表人:高华良,总经理。被告:高华东,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若尔盖县达扎寺镇。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四川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帮强,四川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双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高华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桂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熊 良审 判 员  杨永胜审 判 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 月书 记 员  尹 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