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丽珊与中山市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珊,中山市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192号之一原告:吴丽珊,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演辉,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标,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东华路16号汇星豪庭1-3幢地下9卡A商铺。法定代表人:郭冠施。原告吴丽珊诉被告中山市汇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慧兰、张海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吴丽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珊撤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保全费1140元,合计2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丽珊负担。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