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3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尹建、刘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建,刘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79号之二移送单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尹建,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硕,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刑初450号罚金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硕已主动履行,被执行人尹建肖孟利处于服刑期间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院(2016)川1421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杨志强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