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督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玉梅对郭万刚申请支付令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梅,郭万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723民督266号申请人:王玉梅,女,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郭万刚,男,现住乾安县。申请人王玉梅于2017年6月122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9月20日郭万刚借其款30万元至今未还。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欠款3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30万元。申请费193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立民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付令原稿(2017)吉0723民督266号承办人:2017年6月21日申请人:王玉梅,女,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被申请人:郭万刚,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在竹街11委。申请人王玉梅于2017年6月122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9月20日郭万刚借其款30万元至今未还。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欠款3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30万元。申请费193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岳成忠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肖立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