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小红与社旗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红,社旗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293号原告:王小红,女,汉族,1978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本存,社旗县霄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社旗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建设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辉,任该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顺,社旗县鑫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红与被告社旗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红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小红负担。审 判 长 郭莹林审 判 员 江 林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源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