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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黑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85号原告张黑妮与被告王春红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晓宇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人民陪审员  胡新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冬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