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枣庄市运通港务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运通港务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4行初1号原告枣庄市运通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万年闸村。法定代表人张言伦,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言杰,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时祯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峄城区坛山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张贺泽,区长。委托代理人刘慧洋,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坤,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峄城区古邵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褚会敏,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强,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强,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运通港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政府、被告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枣庄市运通港务有限公司以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枣庄市运通港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枣庄市运通港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宝芬审 判 员 温 涛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家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