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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家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家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464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家州(自报),男,1998年8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万源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7]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家州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家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赵家州窜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梅园东路砺青中学七年级(13)班教室内,盗走被害人陈某存放在教室课桌里的人民币150元。之后,被告人赵家州又分别盗走(15)班被害人林某1人民币100元及被害人林某1伟人民币200元、(16)班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30元、(18)班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00元及被害人林某2人民币120元。赃款用于个人花销。2、同月18日0时55分许,被告人赵家州撬锁进入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学园中街莆田第三中学食堂旁的雨歌便利店,盗走被害人佘某放在店内收银台桌面的一个盒子里的人民币2200元。被告人赵家州将其中的赃款人民币1170元用于个人花销。同月20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南门单面街新星网吧门前抓获被告人赵家州,现场查获赃款人民币1030元并于同日发还被害人佘某。指控认为被告人赵家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家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林某1、林某1伟、张某、黄某、林某2、佘某的陈述,提取笔录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及赃款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赵家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家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家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案发后已追回部分赃款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家州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家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赵家州退出赃款人民币一千九百七十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陈菲菲人民币一百五十元;被害人林智人民币一百元;被害人林智伟人民币二百元;被害人张溢浩人民币一百三十元;被害人黄政宇人民币一百元;被害人林希敏人民币一百二十元;被害人佘涵梅人民币一千一百七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琳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