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司惩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付上均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上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川0521司惩18号被拘留人:付上均,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付光明申请执行付上均合伙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付上均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付上均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付上均、邓能芳在四川省泸县玄滩镇泸荣街202号1幢2单元2号共有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付上均拒绝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付上均拘留15日,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