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小洪与甘晓华陈孟进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洪,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孟进,朱波,甘晓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290号原告:陈小洪,男性,汉族,1990年11月7日出生,住忠县。委托代理人:刘邦勇,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9号1栋9楼5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000662787084D。法定代表人:余定杰。被告:陈孟进,男性,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忠县。被告:朱波,男性,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住忠县。被告:甘晓华,男性,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洪诉被告四川佳和���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孟进、朱波、甘晓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洪撤回对被告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孟进、朱波、甘晓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22元,减半收取206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