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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诚志与被告蔡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诚志,蔡忠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98号之一原告:董诚志被告:蔡忠义原告董诚志与被告蔡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诚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给付欠款8万元;2、要求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为:2008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树木产权转让认定合同书,原告将970棵杨树共7片以25万元价格卖给被告,被告先给付原告10万元,余欠15万元有欠条为凭,约定待树木出售后结清欠款。期间,经结账,被告尚欠原告8万元。2015年4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树木卖掉,欠款至今未给付,故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偿还欠款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明被告身份,无法送达诉讼材料,属没有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诚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原告董诚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邸 刚人民陪审员  刘宏伟人民陪审员  孙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