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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7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维与诸暨市皇家宝贝儿童摄影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诸暨市皇家宝贝儿童摄影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098号原告:杨维,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飞,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皇家宝贝儿童摄影店。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98-102号。经营者:周艳,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杨维与被告诸暨市皇家宝贝儿童摄影店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杨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维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边 锋人民陪审员 吕 烨人民陪审员 楼烨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