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5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会幸奠均与张顺尧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会,幸奠均,张顺尧,张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888号原告:罗会,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4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幸奠均,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2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朝军,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顺尧,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9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张云,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原告罗会、幸奠均与被告张顺尧、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罗会、幸奠均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顺尧、张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会、幸奠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顺尧、张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会、幸奠均撤回对被告张顺尧、张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会、幸奠均负担。审判员 喻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