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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与张玉涛、黄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张玉涛,黄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9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昕居,任行长。诉讼代理人:杨新华,邓州市支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张玉涛,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20日,住邓州市。被告:黄琪,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26日,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与被告张玉涛、黄琪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的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嗅审 判 员  温 舰人民陪审员  唐玉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