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黎犯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28号罪犯王黎,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甘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1)兰法刑二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黎犯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刑期自200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并处罚金450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将罪犯王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王黎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该犯罚金未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综合考虑,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