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立文与袁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文,袁世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5民初163号原告:陈立文,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武超,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世德,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原告陈立文与被告袁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立文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陈立文负担。审判员 王丽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曾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