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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立文与袁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文,袁世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5民初163号原告:陈立文,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武超,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世德,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原告陈立文与被告袁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立文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陈立文负担。审判员  王丽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曾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