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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孟某、王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38号申请人孟某,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联系被执行人王某,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联系孟某申请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有被执行人下落时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王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