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孟某、王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38号申请人孟某,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联系被执行人王某,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联系孟某申请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有被执行人下落时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王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