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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2479号原告:刘某某,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女,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伟,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琳琳,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倩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