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孔祥豪诉老河口市李楼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豪,老河口市李楼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82行初11号原告孔祥豪,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老河口市李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老河口市李楼镇李楼街。法定代表人王兵,系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国,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孔祥豪诉被告老河口市李楼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祥豪以其本人需另行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本人另行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祥豪负担。审 判 长 栗建伟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雪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