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四川新蓝化工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深南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新蓝化工有限公司,成都市深南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新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40号乡镇企业局4楼6号,注册号91511302699190396M。被执行人:成都市深南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上融街30号4-3幢1层1号,注册号91510108771218948W。法定代表人:钟晓东,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新蓝化工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深南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赔付申请执行人货物损失费及交通费89838.2元和诉讼费2152元,执行费1247.5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管、证劵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陈才干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国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