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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立志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志,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辩护人孙淑兰,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志犯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6月12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撤回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长会、赵广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志及其辩护人孙淑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强奸事实1、2012年4月23日凌晨1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立志进入位于开鲁镇计生大楼西胡同往北第三趟房东数第二家的赵某家,趁被害人赵某熟睡之机从南侧窗户钻进屋内,在被害人赵某睡觉的炕上将其强奸。逃离现场时塞入被害人褥子底下人民币100.00元。另查明,被害人赵某1996年3月17日出生,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2、2016年8月16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王立志路过位于开鲁镇开鲁二中东侧平房区第二个胡同被害人刘某1家窗下,看见被害人刘某2一人在家睡觉,趁被害人刘某1熟睡之机将其家南侧窗户的窗纱掀开跳进屋内,在刘某1睡觉的炕上将刘某1压住并撕扯刘会梅内裤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充电器线缠住被害人的脖子,刘某2对被告人说”我家亲属是公安局的”,被告人王立志听说后停止强奸行为,逃离现场。二、抢劫、强制猥亵事实2014年6月16日晚9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立志从开鲁县粮食二库骑一辆二轮摩托车回家,在开鲁镇东北亚公司西四、五十米处路北,被告人王立志看见程某一人行走,随产生抢劫的念头,将车停在路西良种场村胡同口,就跟在程某身后,追上程某后,王立志搂住其脖子,程某喊”救命”,王立志强行将被害人程某拖入路北绿化带内抢走千足金项链一段,经开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千足金项链每克价值为人民币298元。被告人王立志在抢劫过程中另起犯意,用手隔着丝袜强行抠、掐被害人程某阴部并吻其胸部,后被告人王立志拿着抢到的一段项链逃离现场。案发后,被抢项链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立志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报案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赵某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开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被害人赵某、刘某1、程某的陈述、证人陶某、王某、邱某的证言、开鲁县公安局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刘某1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王立志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开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文书(通)公(司)鉴字DNA2013第43号、(通)公(司)鉴DNA字(2014)196号、(通)公(司)鉴字(DNA)2017第2号、开鲁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全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经查,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俱与本案有内在联系,故全部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立志犯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立志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立志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立志在第二起强奸案中,自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至2027年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杜凤祥人民陪审员  包连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颖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