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伊春市伊春区一九六八商务接待中心与杨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伊春区一九六八商务接待中心,杨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伊春区一九六八商务接待中心。负责人李梓旭,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杨丹,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伊春区一九六八商务接待中心与被执行人杨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黑07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春市伊春区一九六八商务接待中心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丹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忠审判员 周德才审判员 王文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