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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6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小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小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023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黄定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蔚,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志强,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戴小禾,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小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张德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夏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