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林某1、黄某等与林某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黄某,林某2,林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124号原告:林某1,男,193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黄某,女,194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龙,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某2,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现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林某3,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林某1、黄某与被告林某2、林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林某1、黄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某1、黄某以同意与林某2、林某3协商解决赡养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某2、林某3的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1、黄某撤回对林某2、林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某1、黄某负担。审判员 郑秀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