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任耀宁与薛三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耀宁,薛三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203号申请执行人任耀宁,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薛三存,男,汉族,农民。任耀宁与薛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陕0829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薛三存偿还任耀宁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3000元,共计18000元,于2017年4月1日前清偿6000元,于2017年6月1日前清偿6000元,于2017年8月1日前清偿6000元,分三次清偿完毕。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薛三存一直未履行义务,任耀宁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于2017年6月1日前应履行的12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任耀宁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