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桂平与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平,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平,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邮政街2-3号,组织机构代码77167985-9。法定代表人:向志银,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桂平与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1500元,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管、证劵信息,查明有股权,但不宜处置。因四川省向东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向志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局现正在侦查当中,涉及到财产现目前都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陈才干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国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