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湖南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592号原告:湖南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高沙社区金盆组126号。法定代表人魏新民。被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窑背岭12号。法定代表人柏承华。原告湖南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旭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李少先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湖南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黄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少先 来源:百度“”